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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误解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合同≠终身制
阅读 2007/11/17 10:48:33来源: 作者:牛海滨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身制,劳资双方仍然可通过商议的方式决定合同何时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深圳市普法办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邀请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设讲座开讲《劳动合同法》时,就社会上普遍关心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了讲解。

    邱小平披露,《劳动合同法》的通过过程相当谨慎,历时一年半,经过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方才通过。在关注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同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用人单位的重要权益也给予了关注,力求做到兼顾二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立法的难点和重点是,怎样通过制度完善来保障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目前,我国劳动力存在结构性的短缺,但是总体上供大于求仍长期存在。邱小平举了个例子,现在在中国小煤窑的煤炭工人是最高危的劳动群体,但是仍有不少人希望能下井,甚至托关系。这说明劳动力仍然是供大于求。

    在此次劳动合同法讲座上,邱小平特地解释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不等于终身制、永久员工、铁饭碗。邱小平说,无固定期限合同与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是一致的。

    邱小平进一步解释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文是为了更好的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和劳动合同签定率低的问题。目前我国存在的合同短期化是劳动法制度的缺失造成的,明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第十四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相关条款,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定条件。

    邱小平介绍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尤其是欧洲(以法国为代表),一旦劳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则普遍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欧洲国家,固定期限合同只是一种补充形式。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弊端是,会影响用工单位的用工灵活性,进而削弱竞争力。我国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着重合同签定的两个主体合议自由,体现灵活性,也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性。

    深圳市政协副主席、市普法办主任钟晓渝明确表示,在规范企业内部劳资双方的管理、协调劳资关系上,深圳市国资企业要做表率和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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