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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厂竟生产鼻炎“药品”
作者:不详 来源: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2007-11-19 阅读次数:
化妆品厂家怎能生产出治鼻炎“药品”?两种不同口味维生素片又怎会是同一个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近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轰轰烈烈开展的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一些食品、保健品冒充药品,一些保健器械冒充医疗器械的现象。在严厉查处的同时,市食药监局稽查大队通过本报向市民披露食品、保健食品等冒充药品欺骗消费者的诸多伎俩,以此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药品、医疗器械时应做成熟的消费者,谨慎理性消费。

    冒充伎俩之1

    披着合法外衣招摇上市

    ■案例:在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执法人员发现,福田区的某药店售货员推荐治疗鼻炎的“药品”鼾立停竟是卫妆准字号。后经药监部门查证,该产品的生产厂家利用化妆品的生产批号来生产这个产品,因此外包装标识的批准文号为“卫妆准字×××号”,属于化妆品。但该产品的说明书上叙述其“采用天然药用植物提炼而成”,“有效地解除了睡眠中呼吸暂停障碍,打鼾所导致的多种并发症状。”则全是药品的专用术语。药监部门立即对该产品进行了查处。

    市食药监局稽查大队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药监部门在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一些具有药品特征,但为躲避药品监管的产品往往披着“健字号”、“妆字号”或者“消字号”的外衣堂而皇之地上市。大多数市民在买药的时候,根本不看厂家,是药品还是食品也不会仔细看,因此很容易被蒙骗。据了解,按照有关规定,保健品、消毒品、化妆品的正式批准文号相应为卫健字、卫消字和卫妆字,批准权限都在卫生部,而具有治疗作用的药品则都要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国药准字”批号。

    ■药监部门提醒:在药监部门查处的非药品假冒药品的案件中,大多数产品的批准文号都是“健字号”、“消字号”或“妆字号”。违法企业假冒批准文号的手段五花八门,如申请注册的产品是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卫健字、卫消字和卫妆字,但是在销售宣传时却打着药品的旗号,声称具有疗效。由于这类产品在生产和流通过程没有严格要求和检验,质量难以保证。而其生产成本低廉,成品走向市场后又以药品的价格销售,获得丰厚的利润,因此消费者要购买时,要看清批准文号,避免购买到不安全的产品,花冤枉钱。

   冒充伎俩之2

    张冠李戴登堂入室

    ■案例:在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执法人员在罗湖某医药超市发现,某果维康维生素C含片,其青苹果和蓝莓两种不同口味含片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竟然是相同的。“一个批准文号绝对不可能用在两种不同口味的保健食品上。”执法人员对记者说。据了解,一个批准文号只能用于一个注册商品,不同口味的商品,批准文号也是不同的。而果维康维生素C含片几种不同口味的保健食品却用同一个批准文号,而且包装盒的颜色也不统一,如此做法属于违规。药监部门责令该药店停止销售该保健食品。

    稽查大队负责人就此类问题对记者表示,由于药品注册批准文号周期长,审查严格,于是很多保健食品大打擦边球,将功效放大,以具体确切疗效的药品自居,蒙骗消费者。自从保健食品划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后,申请和审批门槛又再提高,于是有些厂家退而求其次,干脆直接去冒用别的厂家的批准文号或者自己申请了一个批准文号却生产两种甚至是多种产品。有的厂家甚至离谱到假冒的批准文号居然仅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单上的序列号。比如“苗岭一喷舒通”的“批准文号”——“鄂卫监健用(2005)第00015号”其实是湖北卫生监督所检验单的序号。

    ■药监部门提醒:药品批准文号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药品前报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获得的身份证明,是依法生产药品的合法标志。因此市民在买药品时,一定要认准药品的批准文号,其标准格式为:国药准字+1个字母+8个数字,如“国药准字H10940128”,只有具备这个“国药准字号”才是药品。另外,保健食品包装上若含有以下“禁忌语”则很可能是假冒的产品:如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冒充伎俩之3

    乔装改扮混淆视听

    ■案例:在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执法人员在盐田某药店发现,该药店销售员将标识为“666”的皮炎平卖给要求购买“999”皮炎平的消费者。处理此案的执法人员告诉记者,“999”皮炎平和“666”皮炎平从标示的主要成分来看,两种软膏没什么两样,而且其外包装设计、外观图案也非常相似。所不同的是,“999”皮炎平为国家正规的批准文号“国药准字号”药品,而“666”皮炎平标示的批准文号却为“豫卫健证字”,也就是说,“666”皮炎平并非药品,却冒充药品销售给患者。

    稽查大队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国家加强了对药品生产的管理,提高了药品生产的企业标准,许多达不到标准的厂家往往就采取这种打政策“擦边球”的手法,在转产普通食品的同时,花心思为其产品设计一个类似于药品的名称和包装,以混淆视听,蒙蔽消费者。药监部门在此次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将此类行为列为重点打击对象。

    ■药监部门提醒:大多食品、保健食品、保健器械冒充药品或医疗器械,通常采用片剂、散剂、胶囊、口服液、外用贴等药品常用剂型,在外包装、内包装上与药品几乎一模一样(包括图案及颜色),并且同样标明规格、用法及用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及有效期等,一眼看去就是药品。有的产品名称用的就是药品的通用名称或近音、谐音等。如甘草片、健胃消食片、蜜炼川贝枇杷膏、多种维生素等等,但这些往往都是保健食品甚至食品。在功能方面,有的食品、保健食品公开宣传疗效,标明适应症、用法、用量等。如“食字号”的“慢咽舒宁”就标示用于急慢性咽炎、扁桃体炎、咽喉发干等疾病。另外,在包装上标示某某“制药”、“药业”、“生物制剂”、“医药生物科技”、“医药生物工程”等带有“药”字样的企业名称,以让消费者误认为是药品生产企业出品。

    冒充伎俩之 4

    夸大宣传名不副实

    ■案例:在此次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中,执法人员还查获了一种名为“优鼻UB”的产品以保健用品冒充药品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该产品的外包装上注明的批准文号是陕食药监健字号产品,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无“食药监健字号”行政许可,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药店进行了查处。该执法人员还告诉记者,执法人员在明察暗访时,某药店的营业员向其介绍说该产品对鼻炎有治疗、消菌作用,能真正治好鼻炎,这明显是夸大宣传,名不副实。

    市食药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保健食品、保健器械越卖越红火,许多商家在利益的驱动下,不管是保健食品还是保健器械,都喜欢往“治疗功效”的功能上靠,比如,药店、商场、超市的导购员受到商家的委托,主动诱导顾客购买,在介绍产品时夸大宣传。一些不法分子更是打着所谓“让利销售”、“有奖销售”、“义诊咨询”的幌子,鼓如簧之巧舌,拿非药品冒充药品赚取不义之财。还有一些产品打着所谓的专家机构的幌子欺骗消费者,实际上并没有证据显示这些单位推荐了该产品。即使有,这些推荐行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并且该产品在说明书中对其作用进行夸大。

    ■药监部门提醒:保健食品是具有调节人体生理功能、适应特定人群食用,又不以治疗为目的的一类食品,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均不得宣传疗效作用。以下几类保健食品常会夸大宣传,蒙骗消费者。“缓解体力疲劳”类的保健食品通常被宣传具有改善和提高性功能的作用;“增强免疫力”、“辅助抑制肿瘤”等含有灵芝孢子粉成分的保健食品,通常被宣传成为可以治疗、治愈各种恶性肿瘤疾病;“辅助调节血脂”、“辅助调节血糖”类的保健食品通常被宣传成为可以治疗、治愈高血脂、高血糖等疾病;“减肥”类保健食品在广告中通常含有对功能进行绝对化肯定、以消费者名义和形象做证明的内容。药监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增强辨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轻信某些保健品的夸大宣传而盲目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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