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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不用“深圳通”可拒付本次车费
作者:不详 来源: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2007-11-23 阅读次数:
 为提高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水平,规范深圳交通卡推广、使用,《深圳交通卡管理暂行办法》今天通过新一期政府公报正式颁布实施。根据《办法》,除出租小汽车以外,已安装交通卡系统的公共交通经营单位不启用交通卡设备的,持卡人可以拒付本次车费。持卡人因其所持交通卡故障不能使用的,应当以现金支付车费。

    交通卡系统应纳入新辟公交规划

    据介绍,我市目前的交通卡指的是“深圳通”。《办法》规定,具备运用交通卡系统条件的公共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纳入交通卡系统。新辟的公共交通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同时纳入交通卡系统。

    安装交通卡系统的公共交通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持卡人使用有效的交通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交通卡而收取附加费用,并应当为持卡人提供当次消费的查询服务。

    安装交通卡系统的公共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交通卡的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防止持卡人冒用他人优惠卡、免费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安装交通卡系统的公共交通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执行国家或者省、市政府制定的优惠或者免费乘车政策。

    安装交通卡系统的公共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每班发车之前对交通卡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正常使用。交通卡发生故障的,持卡人可到交通卡公司指定地点进行免费检测。经检测无法继续使用的,视下列情形办理换卡:(一)非人为原因损坏的,交通卡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检测显示的储值数据予以换卡;(二)属持卡人人为损坏的,持卡人需购置新卡,交通卡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检测显示的储值数据换给新卡。

   安装交通卡系统经营单位可获补贴

    《办法》指出,交通卡公司未严格履行职责,延误交通卡推广应用的,主管部门要求交通卡公司作出说明、限期改正。经营单位与交通卡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未按时安装交通卡系统或不按规定使用相关设备和设施的,除按双方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罚外,若引起持卡人投诉,由主管部门按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安装交通卡系统的公共交通经营单位通过交通卡方式承担社会公益性运输任务的政策性补贴的有关数据统计,由经营单位向交通卡公司报送基础数据,交通卡公司确定经营单位报送的基础数据后按月统计汇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按市政府规定予以补贴。拒绝执行国家或省、市政府制定的优惠或免费乘车政策的企业,由主管部门提出扣减或不予政策性补贴的意见,报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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