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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疗保险征收及偿付标准
阅读 2007/11/20 10:48:48来源:szol.net 作者:深圳在线

[征收标准]

参保人 征收标准

 个人 单位

深户在职员工 缴费基数×2% 缴费基数×7%

非深户在职员工 住院  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

 综合 缴费基数×2% 缴费基数×6.5%

在深社保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深户退休员工  缴费基数×12%(由养老保险共济基金缴交)

在深社保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非深户退休员工  缴费基数×1%(由养老保险共济基金缴交)

[计入个人帐户标准]

参保人 计入个人帐户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员工 35周岁以下 缴费基数×3.8%

 35-45周岁以下 缴费基数×4.4%

 45周岁以上(在职) 缴费基数×5%

 退休员工 缴费基数×6.9%

?偿付标准

一、住院医疗保险

1、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90%(退休人员95%);

2、住院使用特殊医用材料或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由统筹基金按国产普及型报销90%;无国产普及型的,最高报销50%;

3、慢性肾功能衰竭病人在门诊做透析,器官移植后在门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病人在门诊化疗、放疗或介入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90%。

二、综合医疗保险

1、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2、门诊基本医疗费用;

3、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

4、经批准的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

三、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1、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基本医疗费用;

2、在住院期间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规定的药品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费用。

以上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四、生育医疗保险

(1)围产期检查;

(2)分娩住院;

(3)产后访视;

(4)计划生育手术费。

以上基本医疗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五、医疗保险每年度支付最高限额

连续参保时间 最高支付限额(元)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支付

不满半年 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0.5 0

满半年不满1年 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 5万

满1年不满2年 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2 10万

满2年不满3年 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3 15万

满3年以上 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4 20万

注:

1、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仅限于深圳户籍在职员工;

2、“缴费工资”是指员工月工资总额, 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按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交, 员工月工资总额低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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