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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
阅读 2007/11/20 11:18:15来源:szol.net 作者:深圳在线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深圳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

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7月16日)

深社保发〔2003〕75号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行为,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行为,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住院的诊断与治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用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的住院和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的诊断与治疗。

    第三条 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药品;

    (二)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制定《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每两年修订一次,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互联网网站上公布。

    第四条 以下药品不纳入本市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一)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三)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四)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五)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第五条 对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我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明确规定限制使用范围的药品,在目录中分别作出限制临床适用症或医疗机构、医师级别或科别的规定。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用药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选择疗效好、价格合理的普通药,严格掌握使用贵重药、进口药;

    (二)不滥用辅助药;

    (三)严格掌握药量,门诊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日量,如因病情需要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四)住院参保人出院带药限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内、属于治疗本人疾病所需的药品,一般不超过7日量。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中使用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其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住院治疗时需要使用社会医疗保险目录外的药品,要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同意签名,未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同意的,所发生的药费从定点医疗机构的偿付款中扣回,并返还参保人。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属于国家管理价格的药物,按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规定执行;属于省、市管理价格的药物,按省、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需自配制剂的,应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经核准后才能列入社会医疗保险记帐范围;未经核准的,不得记入社会医疗保险帐内。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自配制剂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制剂许可证(审查原件、留复印件);

    (二)制剂品种,应含药名、成分、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制剂规范;如属定点医疗机构协定处方、经验方或研究的新制剂,须经该定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制剂批准文号;

    (四)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批的价格批件。

    以上材料齐全的,报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方可列入社会医疗保险记帐范围。定点医疗机构的自配制剂只能在本定点医疗机构使用。

    第十一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抄报本单位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2001〕303号)和《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为方便管理和使用,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合为《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分类代码加以区分。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其中:a-国家甲类药品,b-国家乙类药品,c-广东省增加药品,m-中成药类民族药品。d代码药品为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

    二、目录药品名称

    西药部分:药品中文名称为通用名,为方便使用,部分药品用小括号注明曾用名。中括号内容为注释。英文名称主要为INN。

    中成药部分:药品中文名称为药典或部颁标准确定的正式名称,为方便临床使用,部分药品注明曾用名或剂型,中括号内的内容为注释。

    三、目录药品剂型

    西药部分:“片剂”指普通口服片剂,包括包衣片(含糖衣片、薄膜衣片、肠溶片)、分散片、阴道片、划痕片。“胶囊剂”指普通胶囊剂,包括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注射剂”包括注射用溶液、注射液、注射用粉针(含冻干粉针)。其他剂型以本目录规定的剂型为准。

    中成药部分:“丸”包括蜜丸、水蜜丸、水丸、糊丸、浓缩丸、蜡丸和微丸。“片”指普通口服片剂,包括包衣片(含糖衣片、薄膜衣片、肠溶片)、阴道片、划痕片。“胶囊剂”指普通胶囊剂,包括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所列“冲剂”含根据药典或部颁标准规范后的颗粒剂。其他剂型以本目录规定的剂型为准。

    四、目录药品分类

    本目录西药根据临床药物学和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根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治法分类,各临床科室用药不受本目录分类的限制。

    五、在“限制使用范围”一栏有临床适应症、医疗机构级别、医师级别或科别具体规定的,要按规定使用该药品。

    六、市社会保险机构将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规定对药品目录品种、剂型、限定使用范围等进行适时的调整。

    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使用本目录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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