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上限额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上限额标准的通知 |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深财法〔2006〕12号)的规定,以及《深圳市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有关数据,我市200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925.58元,据此计算,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上限合计额,调整确定为2106元/每月。 本文自发文之日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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