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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港澳台同胞办理收养登记须知
阅读 2007/11/20 15:08:32来源:szol.net 作者:深圳在线
  地址: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14楼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咨询电话:2583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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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准对象: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人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华侨以及居住再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深圳户籍子女的,应当到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二、被收养人的条件

  不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岁。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四、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材料

  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一)、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二)、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公证机构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一)、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

  (一)、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三)、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收养人自备单人照片2张,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2张,生活照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照片1张。

  五、办理收养登记程序

  1、收养人持第四项所列全部有效证件、材料到市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人在市民政局领取收养申请表,并按照要求填写,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需到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加签意见并盖章。

  3、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第四项所列全部有效证件、材料和申请表次日起30内完成审查工作。(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限60天,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4、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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