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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经医院证明,所在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并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一)安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三日,手术后七日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七日;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二十一日;
(三)怀孕不满三个月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十五日;怀孕三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四十二日。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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