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深圳
原创资讯
名企之窗精彩推荐
|
内 容 |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员工可以约定。《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因此,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的条款,员工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由于试用期不是必须约定的条款,你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约定试用期应与单位进行协商,如约定试用期,应以书面形式在合同中约定,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无效。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技术和业务有特别要求的,试用期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十五日;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三十日;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六十日。 |
|
法律依据 |
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
|
数量及方式 |
|
|
条 件 |
|
|
申请材料 |
工作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工资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
|
申请受理机关 |
|
|
决定机关 |
|
|
程 序 |
|
|
时 限 |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
法律效力 |
|
| 收 费 | |
| 年审或年检 | |
| 网上受理 | |
| 状态查询 | |
| 咨询投诉 | |
| 办理机构 | 深圳市劳动保障局 |
| 网站地址 | http://www.sz12333.gov.cn |
| 时 限 | |
| 受理时间 | |
| 受理地点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