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申请加入]
中国-深圳·网站导航
  主 页 | 深圳培训 | 深圳旅游商业服务 | 深圳名站今日焦点社区论坛 | 娱乐生活 | IT资讯 | 图片美女 | 名企之窗 | 公交查询 
 导航:首页 - 今日焦点 - 生活娱乐 - IT资讯 - 名企之窗 - 深圳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深圳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作者:深圳在线 来源:szol.net 更新日期:2007-11-23 阅读次数:
内  容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员工可以约定。《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因此,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的条款,员工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由于试用期不是必须约定的条款,你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约定试用期应与单位进行协商,如约定试用期,应以书面形式在合同中约定,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无效。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技术和业务有特别要求的,试用期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十五日;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三十日;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六十日。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申请材料
工作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工资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受理机关
决定机关
程  序
时  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网上受理  
状态查询  
咨询投诉  
办理机构 深圳市劳动保障局 
网站地址 http://www.sz12333.gov.cn
时  限  
受理时间  
受理地点  
相关文章:
·理想的外部链接 (2007-11-23)
·论坛推广经验 (2007-11-23)

Copyright© 2007 www.szol.com.cn 深圳在线 版权所有
中国·深圳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