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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员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征得单位同意,单位不能以制度或合同约定为由,剥夺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所以,单位要求你在试用期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星期通知的规定不合法。 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无条件的。《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能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不能以员工在试用期为由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你单位关于在试用期内单位可随时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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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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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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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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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工作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工资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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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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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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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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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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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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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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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 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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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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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深圳市劳动保障局 |
| 网站地址 | http://www.sz12333.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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