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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没有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有两种,一是劳动合同期满;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以上规定,你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当天通知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属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属于法律规定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的情形。因此,单位不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你,也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