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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根据《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深府[2001]105号)的规定,劳动合同鉴证已经于2001年11月1日取消,劳动合同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员工签字后生效,不需到劳动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你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是劳动合同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签订; 二是合同内容应当完整清楚,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资标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须约定的条款; 三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款,如试用期、违约金、培训费用的支付与赔偿、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更换工作岗位、调整工资待遇等内容,员工应考虑成熟,在自己能接受的情况下再签订; 四是不要签订空白劳动合同,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单位和员工各执一份。你有权要求得到其中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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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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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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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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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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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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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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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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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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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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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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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深圳市劳动保障局 |
| 网站地址 | http://www.sz12333.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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