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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实,2007年5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在龙岗区中心城某医院门诊办公室以及收费处共盗走液晶显示器两台。一周后,被告人进入龙岗区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盗走一部手机和价值2700余元的中华牌软盒香烟4条,并在该公司财务室盗得人民币4万余元。2007年6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又潜入龙岗区某政府机关主任室,盗走人民币8000元及一部三星手机,并在财务票证室盗得人民币2万余元。6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再次潜入该政府机关领导办公室,盗得现金160元,手机、MP3播放器、剃须刀、手表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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