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客户王某的存款突然被人转走4万元,王某认为银行应对此负责,并诉至法院。近日,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银行无过错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2003年8月2日,王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兴路支行(下称中行中兴路支行)开立了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和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并设定了取款、转账密码。2007年8月16日,王某将人民币40000元现金存入上述账户内。后来发现,该笔存款于2007年8月17日被人在柜员机以转账的形式分两次转走,每次转款人民币20000元。
王某诉称,资金被转走是中行中兴路支行违反了有关支取存款办理转账手续的规定和承诺所致,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存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中行中兴路支行辩称,根据中国银行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存款凭证(存折或卡或银行密码)是存款人应尽的义务;从开户申请表以及2007年8月17日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自助终端系统专机交易报表可以看出,中行中兴路支行是按照双方的约定即凭密码为王某办理了转账业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约定,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及密码,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储户自行承担。故本案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的账户管理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转账行为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