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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对2007年购买的机动车缴纳车船税的原规定是:2007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购买的机动车,并于2007年9月1日前已经购买了“交强险”的,其尚未缴纳的2007年度车船税,纳税人必须在2008年1月1日前到其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登记申报缴纳。2007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机动车,纳税人可在购买“交强险”时一并缴纳;如在购买“交强险”时没有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纳税人必须在2008年1月1日前到其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登记申报缴纳。
市地税局提醒,我市个人机动车的车船税缴纳已实行同城通办,纳税人可以到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登记申报缴纳。最近很多车主收到由1065752577741110短信端口发的催缴车船税的短信,要求纳税人2007年12月31日前到南山区地税局登记申报缴纳,经核实,为虚假短信,市地税局并未要求纳税人必须到南山区地税局登记申报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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