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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官员称年不会开征物业税
阅读 2008/1/12 9:58:35来源:szol.net 作者:牛海滨
开征大概时间在2010年-2015年间,这在国家税务总局内部已经达成共识

    深圳新闻网讯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日向《环球财经》表示,客观环境所致,2008年物业税不会开征。

    至此,近期一切有关物业税2008年试点开征的热议,将再次降下温度。

    2007年12月10日,中央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刘鹤在《财经》杂志年会上预测,物业类税种2008年将研究试点开征。随即,新一轮关于物业税的争论骤然掀起。

    上述国税总局高层官员透露,开征的大概时间在2010年-2015年间。这在税务总局内部已经达成共识。

    与此相印证的是,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2007年12月中旬在财政部网站撰文表示,虽然开征物业税是迟早的事,但在目前条件下开征难度很大。

   跨不过的门槛

    但这次,抬起来的脚并没有迈出去,而是缩了回来。

    上述国税总局负责人表示,物业税方案目前面临众多跨不过的门槛,短期内难有实质进展。

    按照这位官员的说法,征收物业税的技术条件十分复杂。税基该如何确定,是以财产税来征收,还是以靠租金赢利的不动产物业征收?税率该如何界定,各地情况均不相同,征收1%还是征收3%,抑或根据每年地产价格变动来定?税收优惠以及累进税制该如何设定?这些关节点,目前决策层内部均尚未明确。

    而个人房产信息、房地产估值等一旦出现差池,就会令利益纠葛异常复杂的房地产市场,掀起大波澜。一套成熟的价格评估体系,是物业税开征的前提。但委托怎样的机构来做评估,“对目前中国的评估市场来讲,是一件很为难的事”,上述官员说,中国目前还没有很成熟的评估机构。

    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科研处处长文林峰介绍,目前中国有评估师1万人左右,无法承担如此众多地产的价格评估。

    北京师范大学房地产研究所副主任王宏新表示,物业税开征前要对全国房源进行彻底普查,并建立完善的房屋管理系统,以保证第一时间了解房屋性质及价格方面的变化。“近几年的数据已日趋完善,但之前的房产数据确实严重。”王宏新说,一套老房子,要搞清是自住还是出租、商用,是不容易的。

    据了解,第一批试点的6个省市中,部分省市在“空转”的过程中,便遇阻房屋价格评估,使“空转”亦无法深入。文林峰说,2008年“空转实”可能性不大。

    此外,物业税与现有税费关系仍没有厘清。在中国房地产三级市场上,税收种类和负担,在国际上均处于较高水平。例如,税率为3%的契税,5%的营业税,从30%到60%四级累进的土地增值税,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加上印花税、房屋销售所得税、二手房转让税多如牛毛。在没有厘清物业税与现有税费关系的前提下,贸然征收物业税,将使该税变成一种火药味十足的惩罚税,政府也会背上“敛财”恶名。

    从税务系统操作层面而言,开征新税种,需要大量成熟的人才储备。税务人员需要经过反复培训,才能上岗,上岗很长时间以后才能由新人变成熟手。

    “出一个新的税种,不是在搞政绩工程”,上述国税总局负责人表示,物业税是大税种,出台前需慎之又慎,其关系到社会民生。已经出台的《自行车税法》、《劳动税法》都是反面案例。

    关于土地出让金是否纳入物业税,也是两难。王宏新介绍,目前土地出让金缴纳制度要求开发商在一段集中的时间内全额付清。如果物业税把土地出让金由一次性交纳分摊成未来若干年分别缴纳。可能导致城市建设资金吃紧。“这意味着,每年收上来的物业税,可能仅够城市维护之用,无法满足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但若不纳入,则相当于新开征一个税种,民众自难接受。

    2007年12月19日,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指出,2008年将继续积极稳妥地深化财税改革,并勾画税制改革的基本图谱,但此次会议亦未提及物业税。这与以往财政部、国税总局频繁提及物业税的态度形成反差。

    抬起来的脚

    始于2003年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其中的重要一项,便是对现有房地产税费进行整合,出台物业税,完善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收体系。

    2003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物业税首次出现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中。随后,财政部、国税总局官员不断发布物业税进展,这一税种遂走入公众视野。

    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其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等收费合并,借鉴国外房地产保有税的做法,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逐年收取的物业税,税额将随房产的升值而提高。从国际经验而言,物业税是地方政府稳定的税源。

    而作为房价重要组成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将统一纳入物业税,在房屋保有阶段的40年或70年内逐年征收,目前仍没有官方权威提法。这一“细节”显然是物业税方案要害所在。若统一纳入逐年征收,开征物业税将大幅降低购房者首次支付的价款,起到平抑房价的作用;反之,则仅是在购房成本不变的基础上,在房屋保有阶段,每年增加一项税费支出,平抑房价便成奢望。

    2007年1月25日,国税总局下发的《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将“研究物业税方案”列入是年工作范围。2007年“两会”期间,提交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财政预算报告草案, 也提及“研究开征物业税的实施方案”。

    2006年10月,物业税开始模拟(空转)评税试点,第一批试点省市圈定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2007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批准安徽、河南、福建、天津为第二批试点省市。至此,已有10省市物业税“空转”运行。

    所谓“空转”是指虚拟意义上的资金循环,虽然没有实际征税,但一切步骤和真实收税流程相同,由财政部门、房产部门以及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统计物业的数量,并进行评估和税收统计。

    也正是第二批试点的推出,让业界普遍认为,2008年开征物业税已是箭在弦上。

和房价无关

    当下,业界对通过物业税调控房地产给予厚望,尤其是从物业保有者拥有的第二套房开始征收重税。上述国税总局负责人表示,这只能是一种天真的想法。“在当前国内房地产价格高涨的情势下,物业税可能不足炒房者一个零头,根本起不到调控房价的目的。”市场是涨是跌,不会由物业税是否出台决定。

    此外,国外征收物业税,是在没有太多新开楼盘的情况下,保证房地产税收的一种政策。在国内仍有大量土地可以增加新房的情况下,上述国税总局官员认为,征收物业税不是一项必须的政策。

    这番言辞的背后已然透露出,物业税不会把土地出让金纳入,以大幅降低购房首次支付价款的倾向,已在决策层占据主流。

    虽然国际上已有80多个国家开征物业税,但这并不能成为中国出台物业税的理由。据了解,中国土地权属、房屋登记制度的完善程度,以及税收征管技术和能力方面,与已经实施物业税的国家,均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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