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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拟鼓励非深圳居民在特区创业,非深户者在特区创办中小企业,可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昨日,市法制办公布《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并向市民广泛征求意见。
《条例(草案送审稿)》对创办中小企业给予了优惠政策。如社会组织利用现有开发区资源、高新产业园区资源、旧城区资源、闲置厂房等投资建设孵化器,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和特区有关优惠政策。
由就业援助对象创办的、安置残疾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公共服务型企业的、或符合国家和特区鼓励发展产业政策的中小型企业,在税收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可享受税收优惠,优惠期满后,按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下限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政府鼓励非我市居民在特区创业。非我市居民在特区创办中小企业,并依法承担义务的,同等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排除的除外。
《条例(草案送审稿)》规定,有关部门在进行招标采购时,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限制中小企业参与公平竞标。
中小企业被侵犯合法权益或受到不公平待遇,可向中小企业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并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有关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或答复。
市民可登录http://fzj.sz.gov.cn查询《条例(草案送审稿)》全文,如有修改意见可在11月15日前反馈给市法制办(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西区C5085室 电子邮箱:huangmm@fzb.sz.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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