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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6月13日,龙华饶州旅馆的保安兼电工潘某某(另案处理)找到杨木昌(已判刑),提议盗窃该店老板娘何某房内的保险柜。杨木昌即表示同意并找到杨汉科(已判刑)和被告人刘景球商量作案。
2005年6月16日21时许,刘景球伙同杨木昌、杨汉科,随身携带胶纸,持捡来的他人身份证,按照潘某某的指示住进该旅馆505房间。次日零时许,潘某某通知3人开始作案。杨等3人到四、五楼的楼梯间,将潘事先准备好的木梯搬到何某所住的406房门前,杨木昌爬上木梯,从天花板隔层进入406房,并打开房门放杨汉科、刘景球进房。3人在房间内搜得手机一部及少量现金。当时他们觉得保险柜太重了无法搬走,决定等老板娘何某回来后,从何身上抢钥匙。何某折回房间拿东西时,3人堵住何某的口鼻,绑住其双手。杨木昌随即抢下被害人脖子上的钥匙,打开保险柜取得现金2.17万元。后何某因被人掐颈、堵塞呼吸道、封口鼻而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
随后3人离开旅馆分赃。刘景球逃离深圳,2008年2月29日在1947次列车上被厦门乘警支队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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