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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警方十万元罚款重处2·29工地事故负责单位
阅读 2008/3/12 9:51:18来源:szol.net 作者:牛海滨
    2008年2月29日,深圳市地建工程公司塘朗依山居工地发生一起严重的爆破飞石事故,导致邻近的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行政学院8号楼、9号楼建筑部分门窗、墙体、设备遭到损坏,城市假日小区六户住户花盆、玻璃损坏。石块最大直径二三十厘米,最远的飞到三四百米,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市公安局治安处和南山分局治安科接报后立即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工地擅自更改地建工程公司2007年提交的设计方案,未按规定在西南侧设置15米安全防护架并覆盖竹笆,防护架实际高度只有10米而且未全部覆盖竹笆。经询问取证,地建工程公司工地负责人兼技术负责人杨某承认了以上违法事实。南山分局治安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爆破工程承接单位深圳市地建公司处以人民币十万元的罚款,对杨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同时取消杨某的爆破从业资格。

    3月7日下午,市公安局治安处组织六个行政区分局和光明分局治安科的主管领导和民警,以及全市民爆物品从业单位的负责人共200多人召开会议,对地建工程公司塘朗依山居工地发生的爆破飞石事故进行了通报,要求各民爆物品从业单位要认真吸取地建工程公司塘朗依山居爆破飞石事故的深刻教训。同时部署近期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和涉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各民爆物品从业单位立即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每个企业都要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自觉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企业内部的监督检查制度,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各公安分局治安部门要对全市所有民爆从业人员再进行一次安全法律法规和爆破技术培训,要达到人人过关。要确保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实现“三个一”,即不能有一个有犯罪记录或不良嗜好的爆破从业人员上岗作业,不能有一克炸药、一发雷管被盗、被抢、丢失,不能发生一起爆破事故。

    据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有关负责人透露,市公安局将在今后几个月中开展一系列的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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