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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发的上月工资也减征
按照《通知》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在我市任职或者受雇的国内人员,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个人所得税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应纳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个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月份。如2008年3月份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其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为2008年3月。
因此,任职或者受雇的国内人员,只要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在3月1日后发放,都按照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缴纳个税。
涉外人员减除额仍为4800元
据了解,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远洋运输船员,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任职或者受雇的人员,其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仍按每月4800元的合计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国家此次调整个税起征点,除将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外,还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下调为28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减除费用仍保持现行4800元/月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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