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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金某海供述,其在日常工作期间萌生了盗窃公司生产的手机的想法,于是找来一笔记本,并巧妙地将其内部掏空,大小刚好能装下一部手机。2008年2月25日,金某海趁下班,将盗窃的手机夹在空心的笔记本里顺利地盗出公司。
此后,在2月26日至3月10日期间,金某海陆续以同样的方法盗走公司所生产的品牌手机共12部。3月10日17时,金某海再次将公司的一部手机夹在笔记本里准备带出公司时,被公司保安员发现报警。经鉴定,被盗窃的12部手机总价值近7万元人民币。
公安机关在追查赃物时,犯罪嫌疑人金某海供述将盗得的其中9部手机藏在哥哥金某秀的住处并告知其手机是从其公司盗得的,金某秀明知是赃物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近日,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已对涉嫌盗窃的金某海及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金某秀做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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