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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自2006年11月始,以每月人民币6200元的租金承租宝安区沙井街道步涌辉业电影院,从事影视播放。一周7天均营业,每天固定放映8场。至2006年12月,被告人刘某开始在每场电影当中插播约30分钟的淫秽电影以吸引顾客,共计播放300余场次,观看人数多达1万余人次。被告人刘某借此牟利人民币8万余元。而卖淫女易某萍、周某英等人长期在该电影院插播淫秽光碟时对顾客进行招嫖,然后将嫖客带至该电影院二楼小包房进行性交易。被告人刘某则每天从每个卖淫女处收取人民币10元作为容留卖淫的报酬。
接群众举报后,2007年7月24日16时许,派出所民警对辉业电影院进行清查并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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