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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
范惠明涉嫌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称,经依法审查查明:1996年6月间,时任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被告人范惠明,伙同该公司副总经理楼校全、湖南湘财实验银行深圳市证券业务部(下称湘财证券)负责人李春来及朱若常(均已判刑)合谋筹借资金炒股票,赚钱后共同分配。7月3日,李春来代表湘财证券、方成义代表有色金属公司签订了人民币存款协议,被告人范惠明代表莱英达集团为该笔借款担保。次日,有色金属公司转款人民币1000万元到湘财证券,当日,李春来以空存透支方式给朱若常提供的户名为“杨满玉”的股票账户透支人民币1000万元。此后,朱若常利用该账户经营炒股。同年8月30日,范惠明等人经商议后,将1000万元归还湘财证券,并于以后几日归还借款利息。朱若常利用盈利款继续经营炒股。截至案发前,炒股获利共计人民币24217964.74元。其中,被告人范惠明个人分得人民币320万元、仨虎公司股份26%及购买价值1975546元的深圳市华侨城美加广场房产一套。案发后,被告人范惠明归还人民币5175546元。
起诉书称,1997年春节前,为了感谢时任莱英达集团董事长的范惠明对湘财证券提供资金担保等工作的帮助,李春来到范惠明的办公室,送给范惠明一本以范惠明的儿子范飙名义开户的银行存折,内有人民币16.88万元,范惠明收下。后将该存折交给其儿子范飙,范飙于1997年底将该存折中的16.88万元及利息1401.88元提走使用。案发后,范惠明归还人民币16.88万元。据此,检察院指控范惠明涉嫌犯有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庭审直击:
范称16.88万元是有钱的朋友送他的,不是受贿
在法庭调查阶段,范惠明称,以单位名义抵押贷款是他签的字,但贷款的钱用来炒股,他事先并不清楚,他是在那几个人给他钱的时候才得知真实情况的,并不是合谋筹借资金炒股票、赚钱后共同分配。
公诉人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同伙人及范惠明本人的供述,证明范惠明伙同他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之便以单位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范惠明称,李春来到他的办公室,送他一本以其儿子名义开户的银行存折,内有人民币16.88万元是事实,但不是受贿,主要原因是他和李春来是朋友,而李春来又有钱。公诉人问他:“你给别人送过钱没有?”范惠明答:“没有!”公诉人又问:“如果你不是莱英达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李春来会送你钱吗?”范惠明哑口无言。
公诉人:
给纪检委写信不是自首
范惠明称,自己曾给市纪检委和市检察院领导分别写信,应该属于自首。公诉人认为,范惠明写信后并没有自首的行为,并且最后是在北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按照法律规定,并不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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