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深圳
原创资讯
名企之窗精彩推荐
近期,部分公司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尤其是少数董监高离任后大量减持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备受市场关注,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首先,个别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存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等窗口敏感期买卖本公司股票以及短线交易等违规行为。其次,部分上市公司董监高的配偶买卖本公司股票较为频繁,其中在窗口敏感期买卖的情况较多。此外,还有部分公司董监高为了减持股份及规避监管而离任,可能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良影响。
针对上述情况,深交所日前发布该通知,对上市公司以及董监高提出了相关要求。一是上市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董监高买卖股票的专项管理制度,督促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事前书面通知董秘。二是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对董监高存在短线交易行为的,上市公司也应以公告形式及时披露。三是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监高应承诺自申报离任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并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增加相应条款。四是对于董监高离任减持股份后再次担任本公司董监高的,上市公司需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董监高离任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以及再次聘任的原因书面报告深交所,在深交所无异议的情况下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五是董监高的配偶也不得在窗口敏感期买卖本公司股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