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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制办在其网站(http://fzj.sz.gov.cn)公布了这些合同的征求意见稿,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市民如有修改意见,可在本月30日前通过来函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表达意见(地址: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41室 电子邮箱:liuy@fzb.sz.gov.cn)。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意见征求稿)第18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售、出租、赠予、抵押等严重违规、违约行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买方须在3个月内退出已购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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