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打工挣不到钱而进行抢劫,在3个月的时间里,仅手机就抢劫71部。记者昨天从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由该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金某某,因犯抢劫罪被法院依法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
金某某因打工挣不到钱而产生了抢劫的念头,随即付诸实施。他先在福田区华强北一带路边寻找身材瘦小的背包男子作为抢劫对象,然后上前谎称对方打伤了自己的朋友要求对质,将被害人带到市科学馆附近,将被害人的财物占为己有。经查,自2007年7月中旬至2007年10月中旬,金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对4名未成年人实施抢劫,共劫得手机71部、现金5000元、手机电池452块、手机触摸屏170个及手机卡若干。2007年11月14日18时30分许,金某某准备在市科学馆旁小巷内以上述方式对18岁的方某实施犯罪时,被巡防员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