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QQ:165687462 | 合作热线:0755-83692700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登录 | 注册

深圳资讯 | 娱乐星闻 | I T资讯 | 名企之窗 | 深圳教育 | 旅游资讯 | 社区活动 | 美食乡村 | 公益活动 | 时尚奢华 | 品牌消费 | 数码电子 | 体育快报 | 汽车之家 | 房产家居 | 女性母婴 | 健康养生 | 智能科技 | 文化艺术 | 深圳交通 | 原创活动 | 最近更新 |
当前位置: > 首页 > 福田 > 深圳资讯 > 深圳头条 > 正文
环保部: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毒物责任人可拘留
阅读 2008/8/6 16:04:01来源:szol.net 作者:牛海滨
         违法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物质的,可对主管人员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昨天,环保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印发的《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下发通知,要求严惩恶意排污行为。对违法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质的,可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通知指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行政拘留的处罚手段,切实做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工作。一旦发现排污单位有违法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行为的,应当依职权调查处理,凡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需要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移送证据材料。

  此外,环境部门还应当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进行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通知指出,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不移送,致使违法人员逃脱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会员专区 - 客户服务 - 疑难解答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7-2019 www.szol.net 深圳在线 版权所有
中国·深圳 粤ICP备15080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