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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计算加班工资将出新规
阅读 2008/9/19 14:11:21来源:szol.net 作者:牛海滨

市人大昨对《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第三次审议

深圳新闻网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昨日下午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有望在下周表决通过。

该三审稿就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或修改,包括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作出新的规定,将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确定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同时针对用人单位刻意规避《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定的行为,三审稿规定,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6个月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防止故意延长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续订劳动合同的,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有的用人单位故意延长原有劳动合同的期限,以此方式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针对这个问题,《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6个月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这样即使延长6个月后,用人单位还是必须与劳动者重新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合同,有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出钱培训员工可变更合同期限

另一个重要修改也涉及到合同期限问题。二审稿曾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并约定服务期,服务期限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应当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到服务期期满之日。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限超过劳动合同期限时,双方可以同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如果不变更的,应当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以劳动合同期限为主。因此,将该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服务期期限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可以同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未变更的,以劳动合同期限为准。”

建立劳动者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近年来,要求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呼声比较高,但最近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了一些变化,对一些面临经营困难压力的企业来说,仍然要求其“增长”工资似乎并不现实。从立法的科学性角度出发,条例草案三审稿将条文中有关“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修改为“建立劳动者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不过仍然规定“市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对于条例草案中创新设立的停工事件冷静期制度,三审稿予以保留,但严格限定了适用范围,修改为只适用于“供水、供电、供气、公共运输”等可能因为停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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