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提交昨天开幕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三审,引人遐想的是,三审稿中删除了关于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条款。
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已有10多年历史。1993年制订、1997年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对此有明确规定。但是在二审中,有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该规定执行得不好,且近年来有要求解禁的呼声。
立法工作小组经研究认为,国务院于2006年1月颁布施行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关于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都做出了具体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立法小组因此认为,是否禁放烟花爆竹,可以由市政府决定,遂决定删除二审稿中关于第三十三条关于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