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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界期待的住房转让营业税减免政策在1月1日兑现了。新年第一个工作日,市地税局即向各基层局及代征营业税的国土部门转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 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市地税局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通知时宣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357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解释,1月1日起,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受理产权过户申请的住房均可享受营业税减免;去年已受理过户申请但尚未完成过户手续的住房仍按原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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