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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每月10元提高到25元
阅读 2010/9/16 16:50:06来源:网上收集 作者:深圳在线

昨天,市政府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http://fzj.sz.gov.cn),就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

流动人口可免费接受“四术”服务

《条例》在明确以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管理为重点的工作方法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具体制度和措施,主要表现在:一是细化规定了流动人口在我市生育的证件管理,明确了流动人口在我市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按规定到现居住地进行生育登记备案;二是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在我市可以免费接受国家规定“四术”服务,并规定了流动人口接受节育手术时的休假,并可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节育手术补助;三是加强了各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综合治理,对流动人口在我市孕检、生育、租赁住房、经商用工,及其子女在我市就读等,分别规定了详细计划生育把关程序,旨在实现各部门互通信息,齐抓共管。

户籍居民前往境外生育视为超生

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和省对我国公民到境外生育的管理缺乏明确规定,致使我市有相当一部分户籍居民到香港、澳门等地生育第二,甚至是第三胎子女,这些子女出生后持港澳回乡证回深圳随父母生活。这些子女虽不在深圳入户,但在深圳生活,与其他我市户籍子女一起享受义务教育、医疗保险待遇等。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导致越来越多的我市户籍居民为规避计划生育管理到境外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且呈蔓延态势。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在立法中认为,计划生育的管理对象是夫妻双方,虽然夫妻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子女未在我市入户,但由于其子女随父母在我市生活并享受与我市户籍子女同等待遇,则其生育行为应当纳入计划生育管理。同时,考虑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出发点是补偿社会公共资源支出,如对此类行为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将对在我国内地超生并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公民造成不公平。因此,《条例》规定夫妻双方为我市户籍,或一方为我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我市户籍的中国公民,在境外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子女,且子女回本市居住的,视为超生,并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超生人员不准入户不搞“一刀切”

我市于1986年出台市政府文件《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凡1982年4月1日以后超生人员一律不准迁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在立法中认为,如对超生人员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不允许迁入深圳,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同时,解决好夫妻分居、子女随父母生活的问题,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条例》对超生人员入户问题没有采取“一刀切”不准入户的方式,给予了一定解决渠道:在坚持对超生人员给予相应处罚的前提下,允许超生人员自依法接受处理完毕之日起五年后,其配偶及子女可迁入深圳,或对弄虚作假调入深圳的,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的三倍处以罚款后,其配偶及子女可迁入深圳。

规避缴纳社会抚养费要差额补征

目前,按近几年各区的标准,我市户籍人员超生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约为12万元至16万元。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对超生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按照超生行为发生地的征收标准;如超生行为发生时未被发现的,由首先发现其超生行为的计生部门按当地的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在基层的实际管理中发现,我市部分居民超生后,为了少缴纳社会抚养费,故意到社会抚养费标准低的内地城市接受处理,所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与在我市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差额可多达十多万元,而其超生子女实际生活、入学均在我市,占用我市的社会资源。故《条例》明确我市户籍人口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子女后,在异地缴纳社会抚养费低于户籍地标准的,由户籍地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征收其差额部分,以堵塞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的漏洞。同时,为解决社会抚养费执行难的问题,规定了法院授权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调查取证违法当事人财产状况的调查令制度等。

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每月10元提高到25元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自领证之日起至14周岁,独生子女父母每月每人可以享受10元的保健费,该金额是由1992年修订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所规定,至今已经执行了16年,与现今深圳发达的经济不相适应。针对深圳的经济状况以及居民实际收入,并结合市财政的支出能力,本条做出了修改,将奖励金额由10元提高到了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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