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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一般由政府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介绍,司法解释在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吸收最新立法成果和域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着眼于提高操作性、指导性,从案件受理、审查、执行和新旧规定衔接等程序和实体方面对人民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
就此类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司法解释明确,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就强制执行的方式,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就受理程序及异议处理方式,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申请强执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必要条件。司法解释规定,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等。(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据了解,2011年国务院法制办曾要求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在作出决策前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评估项目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四方面。
七种情形应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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