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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列支公关费招待费被罚 辩称是"维稳费"
阅读 2012/5/17 14:46:40来源:深圳在线 作者:牛海滨

广东保监局发布公告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广州分公司存在两项违规行为,(一)会计账目“业务招待费”项下的事项未真实发生,(二)发放“定额公关费用”用于维护银保渠道。中国人寿在进行申辩时称,“业务招待费”实际上是团队或个人出于避免客户投诉升级到监管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而花销的业务招待费用。

  中国人寿广州分公司对第一项行为陈述申辩时称:“此类费用是团队或个人出于避免客户投诉升级到监管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而花销的业务招待费用......未产生危害后果。”鉴于上述违法行为涉案金额较小,危害后果较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广东保监局责令该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人寿广州分公司对第二项行为陈述申辩时称:“市公司银保部根据城区两个经营单位的业务规模下拨一定额度的销售费用(即定额公关费用,“公关费用”是公司销售团队的习惯用语)......该项费用主要是用于团队内部的活动方面......并不属于给予银行工作人员账外激励费用行为”。经广东保监局核查,情况如下:相关《事实确认单》及材料报表显示,该分公司申辩的定额公关费用“主要用于团队内部活动”的说法不属实。广东保监局责令该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詹泽强、杨永聪分别作为中国人寿广州分公司分管银行保险业务的副总经理、银行保险部经理,对上述第(一)、(二)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该分公司陈述申辩称直接责任人为费用报销人和费用报销岗位人员,银保部门的费用管理不属于市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的职责范围,不应追究其责任。

  经广东保监局核查,情况如下:中国人寿广州分公司2011年1-10月公关费用累计发生金额数额较大,应追究当事人责任。分管副总经理不论是否管理银保业务推动费用的决策,均有责任保证银保业务的合法开展。该分公司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广东保监局决定分别给予上述二人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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