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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华保障房已竣工 有哪些申请条件?
阅读 2015/1/20 17:41:10来源:深圳在线 作者:牛海滨

  深圳近年一直加大力度建设保障房项目,这些保障性安居工程类项目主要分布在坪山新区、龙华新区、龙岗区、宝安区、福田区及南山区,包括观澜旧村二期配建项目、宝城27区旧改配建项目、坂田村旧工业改造配建项目等。文澜苑、祥澜苑、民兴苑为龙华新区首批保障性住房项目,已于去年年底完成装修及竣工、验收手续,并移交相关部门。

  民兴苑、祥澜苑、文澜苑三个保障性住房项目分别位于民治深圳北站旁和观澜河附近,三个项目总用地面积为5.4万平米,总建筑面积为26.28万平米,住宅总户数为2987户。新区首批保障性住房项目在选址上地段好,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充分体现了党委政府对市民的重视,将民生实事作为头等重要的工作来抓。

  该项目注重品质与经济性的结合,在土建用材、装修标准、设备选型方面合理分配资金,建筑材料采用性价比高、易于施工、节能、环保的原料;注重绿色生活环境品质,小区景观设计充分体现了健康、绿色、和谐生活的内涵;注重听取群众意见,让百姓参与项目设计。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民代表到施工现场监督施工质量。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该中心以“四个注重”打造建设精品。即注重质量细节控制,针对以往保障性住房经常出现渗漏水等工程质量问题,提高设计标准,提升前期工作质量;严格把关原材料、半成品、设备、构配件等,按照国家现行施工规范进行见证送检;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重点针对主体结构工程、防水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实行定期回访。

  深圳已经启用保障性住房统一轮候系统

  深圳市住房建设局发布《关于启用保障性住房统一轮候系统的通告》,明确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统一轮候系统。新系统启用后,用户可用原密码使用新系统。

  新系统启用后,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将实现“五个同一”,即同一申请平台、同一受理窗口、同一工作流程、同一组织机构、同一咨询电话。

  新系统将为申请人提供以下便利:

  一是首次注册的申请人可自行预约任一区局窗口办理安居型商品房或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业务(信息变更除外),实现保障性住房申请业务“同城同办”;

  二是申请人补充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时,已提交过的申请资料不需要重复提交;

  三是对不影响申请条件的信息可直接登录新系统在网上自行修改;

  四是合并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窗口;

  五是未违反计划生育(超生)政策的,在轮候申请时无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住建局特别提醒

  原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回执》的申请家庭于2015年1月30日前,可补报申请人配偶父母信息、家庭低保情况以及家庭成员的残疾或抚恤定补优抚情况。

  此外,新系统启用后,原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申报系统中的数据统一并入新系统。在原系统中已完成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预约申请或取得《备案回执》的,其轮候顺序及相关信息保持不变,用户可用原密码使用新系统。

  深圳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下同)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等,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未领取购房补贴,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提出轮候申请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五年。

  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

  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深圳安居房申请轮候条件:

  什么是安居型房?深圳安居房是深圳市政府推出的旨在解决我市人才、中低收入人群等住房问题的保障性住房。也叫安居型商品房。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提出安居型商品房住房申请之前,须充分领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文件精神,并仔细阅读本指南,现将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相关申请指南告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下同)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

  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和住房建设用地,且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六)符合申请条件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下列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1、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申请的,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住房保障。

  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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